责任事例50字左右(至少5个例子)精辟103条

时间:2024-07-17 17:03:56 感悟

责任事例50字左右

1、责任事例50字左右

(1)、但在无私无畏的姜素椿的执意要求下,经医院紧急论证,于3月22日,在姜素椿身上注射了这种血清。同时,医院配合其他药物进行治疗,姜素椿患病23天,就奇迹般康复出院了。姜素椿又回到工作岗位,为攻克防治“非典”难题做贡献。

(2)、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d的根本宗旨,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d的优良作风。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d能够赢得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就在于d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表明,它是为人民利益而斗争的。(江泽民)

(3)、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4)、《新唐书·王珪薛收等传赞》:“观太宗之责任也,谋斯从,言斯听,才斯奋,洞然不疑。”

(5)、原审庭审中,孚兰公司陈述,2012年5月23日,陈罡与公司总经理及负责安装维修的其他员工出差至太原为客户太原钢铁集团安装打包机,出差的另一目的是销售打包带。总经理于同月25日离开太原,陈罡和负责安装维修的员工则继续留在太原洽淡打包带的销售事宜。后陈罡以公司名义与太原金宜公司签订了打包带的买卖合同,并于同月28日回上海,但陈罡回来后未将此事向孚兰公司汇报,而是以个人名义采购打包带并供货给太原金宜公司并从中获利。公司总经理对此事并不知晓,故不存在介绍陈罡以个人名义为太原金宜公司采购打包带的情况。且孚兰公司的主要盈利就是销售打包带,故公司不可能将其主要盈利的东西交给陈罡个人销售。孚兰公司为此提供了太原金宜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产品买卖合同、收条、汇款凭证、询问笔录等材料。其中,情况说明内载有“2012年5月27日至同年6月25日期间,我公司与孚兰公司进行了打包带的合作,由业务经理陈罡代表孚兰公司与我公司签署了《产品买卖合同》,当日陈罡以现金形式收取定金000元,其余款项1000元转账至陈罡个人账号”等内容。收条落款处由陈罡签名并注明孚兰公司名称。汇款凭证显示侯某某汇款至陈罡农业银行账户。陈罡对情况说明及《产品买卖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6)、2018年5月26日9时30分许,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大沙村委会下虎山的东莞市华业鞋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气体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654万元。

(7)、行前未检查车辆的行为。控方指控被告人杨存贵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关于“行驶前应当认真检查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强制性规定,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

(8)、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9)、但一次银行抢劫导致了他不平凡的经历。他破了产,储户失支了存款。当他拖着妻子和四个儿女从头开始的时候,他决定偿还那笔天文数字般的存款。

(10)、在我国货运行业,货车司机单位与货车司机可能出现两种关系:一为雇佣关系;二为挂靠关系,即货车司机本身无运营资质,挂靠在货车司机单位。

(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节录)

(12)、强强共住院341天,按强强所在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出差伙食补助标准×341天。西安市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多为每天30-50元。

(13)、原审被告人杨存贵,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14)、首先,关于是否事先检查的事实,杨存贵在庭前供述中供认当日没有检查,原因是前一天车辆行驶并无异常,其认为没有必要;在二审庭审中则辩称当日出发前加水时进行了试车检查。本院认为,虽然杨存贵曾经供认行驶前没有进行检查,但仅有其供述而并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该项指控的证据本身尚欠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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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陈罡返还孚兰公司2012年5月23日至2012年5月28日期间的差旅费280元;

(17)、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工人姚某平违反华业公司制定的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违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在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无监护人员的情况下,进入含有硫化氢气体的皮浆池,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实施本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且在未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和救援器材的情况下盲目施救,造成了事故伤亡扩大。

(18)、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9)、当致命的疫病袭来时,毅然挑起重担,站到了抗击病魔的第一线。

(2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责任事例50字左右(至少5个例子)

(1)、潘某文,汉鼎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因工程质量下降导致建筑工程坍塌,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所谓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3)、从此,这个男孩就开始了艰苦的打工生活。半年后,他终于还给了父亲5美元。这个男孩就是后来成为美国总统的里根。

(4)、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存在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3月30日8时许,杨存贵驾驶川AH1189号大型普通客车,违反禁令标志由万盛经开区黑山谷景区南门往石林景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万盛经开区石林镇石鼓村下坡路段时,车门被不明原因打开后,阮某、倪某跌下客车,造成阮某死亡,杨存贵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处置。公安机关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侦查。

(6)、冉儒忠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于2004年12月15日以如下理由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渝检民抗(2004)79号民事抗诉书:

(7)、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8)、 张某,华沃(山东)水泥有限公司厂长。未全面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督促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不到位,未明确部门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及时组织修订事故应急预案并制定有限空间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未定期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专项应急演练。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失察。

(9)、《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证实:川AH1189号事故车辆传动、行驶、转向系统性能有效;车厢内车门开关装置有效;前轴制动率为9%(规范要求≥60%),前轴制动不平衡率为5%(规范要求≤24%),整车制动率为69%(规范要求≥60%),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10)、查尔斯·詹姆斯·福克斯是英国著名政治家,他以“言而有信”获得了政界较高的赞誉。

(11)、小护士挨了批评,脸涨得通红,眼泪都要流出来了。白求恩心里很生气,但他控制着自己的情绪说:“请你原谅我脾气不好,可是,做卫生工作不认真,不严格要求不行啊!”

(12)、马没有防备,被这突如其来的情况吓惊了,嘶叫着奔进了附近的麦子地。待曹操勒住惊马,地里的麦子已被踩倒了一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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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在形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马克思)

(15)、武汉市鄱阳街有一座建于1917年的6层楼房,该楼的设计者是英国的一家建筑设计事务所。20世纪末,也即那座叫做“景明大楼”的楼宇在漫漫岁月中度过了80个春秋后的某一天,它的设计者远隔万里,给这一大楼的业主寄来一份函件。

(16)、曹操执意要执法官按照军法治罪。执法官想了想说:“丞相,您是全军的主帅,如果按军令从事,那谁来指挥打仗呢?”众将官见执法官这样说,也纷纷上前哀求。

(17)、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18)、此外,根据《物权法》第70条的规定可知,居民户内燃气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居民用户。结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居民户内燃气设施的所有权主体、管理责任主体、风险承担主体是一致的,即均归属居民用户。

(19)、经一审法院委托,重庆市八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专家意见:

(20)、经调查发现,这次事故的破坏源来自位于CNC加工车间北墙外13m处,3个集装箱中的一个,该集装箱用于放置镁合金碎屑。3个集装箱于2014年由公司放置在该处,并于2015年起擅自用于存放镁合金废屑(此前镁合金废屑被放置在厂区外围空地上的铁皮棚内),汉鼎公司每天产生镁合金废屑约350kg,事故前最近一次清理镁合金废屑的时间为2019年3月21日,爆炸发生时,已累计堆放10天,推算总量约5吨。企业管理人员对镁合金废屑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在中介公司提交安评、环评报告后,均未认真阅读相关报告,未采取科学的安全管理措施;企业违规稀释切削液提升水含量配比,使得镁合金废屑含水量增大,同时未在存放镁合金废屑之前有效控制废屑含水量;公司定期清运镁合金废屑的管理措施未得到有效落实。

3、责任的典型事例100字

(1)、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导热油泄漏进入7号沥青池,高温导热油和沥青在密闭的沥青池内混合,挥发的气体组份与沥青池上部空间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现场作业人员违章动火作业,使用手持式切割机切透盖板产生火花遇到沥青池上部气相空间爆炸性混合气体引起爆炸,引发沥青池内导热油(经检验确定,导热油的闪点为66℃)、沥青燃烧并形成火灾。

(2)、案例四:2019年3月7日上午10时53分许,江苏神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华公司)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7人受伤,部分设备损坏和房屋倒塌,直接经济损失约842万元。

(3)、强强共住院治疗341天。出院后仍双下肢运动感觉丧失,双便功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

(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218号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6)、经调查发现,2018年3月1日7时30分左右,迁安天良公司4名作业人员雷某(现场作业临时负责人)等负责现场作业,唐山华熠公司苯加氢车间副主任魏某佳、车间安全员董某阳负责现场监护。11时15分左右,魏某佳安排董某伟进行现场监护,并交代现场人员11时30分吃饭,13时继续作业,随后和董某阳离开了作业现场。现场作业人员将备用口盲板拆下后拿到地面实施电焊机打孔作业,但未对备用口采取封堵等处置措施,酸性污水暂存罐内爆炸性气体溢出。11时30分左右,现场所有人员离开作业现场到唐山华熠公司食堂吃饭。12时左右,迁安天良公司雷某等4人吃完饭后回到作业现场。12时20分左右,雷某等4人在酸性污水暂存罐顶收拾工具的过程中,由于工具碰撞产生火花,引起从备用口逸出和罐内的爆炸性气体爆燃并发生着火。

(7)、交通肇事后,双方当事人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赔偿协议,法院不能以协议确定的赔偿额与实际损失差距过大为由予以撤销

(8)、过了几天,等小福克斯回到家中,却发现旧亭子早已被拆掉了,小福克斯心里很难过。吃早饭的时候,小福克斯小声地对父亲说:“你说话不算数!”父亲听了觉得很奇怪,说:“不算数?什么不算数?”原来父亲早已把自己几天前说过的话忘得一干二净。老福克斯听到儿子的话后,前思后想,决定向儿子认错。他认真地对小福克斯说:“爸爸错了!我应该对自己说过的话负责!”

(9)、马学书作为肇事者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交警部门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的内容是有判断能力的。他在无人强迫或胁迫的情况下,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应当认为该调解协议上的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二审判决认定签定协议时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缺乏证据支持。而且,原二审法院仅进行简单比较,认为冉儒忠还应获得的赔偿范围为伤残补助费100元、续医费2000元,合计100元,与200,000元调解金额差距甚大,就断定该调解协议内容明显背离公平原则。事实上,受害人冉儒忠眼伤一直未治疗终结,最终将产生多少医疗费用难以预计。故原终审判决确属认定事实不清。

(10)、《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阮某于2014年3月31日死亡;诊断为呼吸、循环衰竭,特级特重度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颅底骨折伴脑脊液耳鼻漏,右侧颞顶部急性硬膜下血肿伴脑疝形成、左侧颞骨骨折等,符合颅脑损伤致死。

(11)、一审另查明,川AH1189号大型客车使用性质为营转非车辆,检验有效期于2014年4月30日止,强制报废年限为2020年4月26日。该车于2014年2月17日进行了引擎大修,2014年3月18日进行一次拆换风扇轮过桥总成、改焊过桥架总成、换水温感应塞的小修。

(12)、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2020年3月3日11时10分左右,山东临沂福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德化工)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60万元。2020年3月3日7时55分左右,福德化工车间主任张义明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填写动火作业票证并经公司批准,就安排张学智和肖云亮对罐区北侧4个储罐进行加装铭牌支架焊接作业。11时09分41秒,事故储罐发生爆炸,致罐体整体飞起数米后落至防火堤东南角,并起火燃烧,事故导致张学智当场死亡,肖云亮重伤。

(14)、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15)、白求恩用小刀把瓶子上的标签刮掉,并说:“我们要对同志负责,以后不允许再出现这种情况。”

(16)、原审被告人杨存贵对原审判决没有异议,辩称其驾车前试车检查了车辆制动并无异常,事发时其没有打开车门。

(17)、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8)、入户安检义务绝对不能等同于管理责任。户内燃违反入户安检义务,责任在10-40%之间较为合理,超过此比例则有违公平原则。

(19)、农村居民强强受雇于A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在某建筑工程施工中做塔吊司机。

(20)、魏某佳,唐山华熠公司苯加氢车间副主任。作为施工现场具体负责人,作业现场安全交底不到位、不规范;未对迁安天良公司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未对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责任事例50字左右作文

(1)、事发当日,在相关人员的参与下对表前进行立管通气气密性挂压试验,显示正常,且根据现场勘查意见书,证明表前设施并没有发生爆炸。

(2)、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她坐在司机后面第一排靠窗位置,和钟某一起。车门一侧第一排本来是导游和一个曾经做过导游的女乘客的,但死者非要坐到前面来,就是死者和那个女乘客坐了。当时,司机有点自言自语地说没有刹车了,马上又对导游说陈老师没有刹车了,导游就马上到司机旁边,对司机说不要慌,我来。当时车速不快。他们两个就在前面操作。因为导游站在那里把前面的操作台和仪表盘挡住了,她没看清楚他们具体怎么操作。乘客就很惊慌,有人离开座位站在过道里,站的位置都没超过第一排。她不清楚车门什么时候打开的,她下车后才知道有人跳车了。

(3)、对于货车违规超载问题,现如今,国家通过行政手段重点治理货车超限超载较为常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执法部门对货车超载行为应作出罚款或扣押的决定。与此同时,在江苏省2018年9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细则》中也规定,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对超限超载车辆应依法责令卸载并处罚。

(4)、居民用户应当具有安全使用使用燃气设施的基本常识和保障自身安全防范的高度注意义务。

(5)、公诉机关指控杨存贵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项之规定,判决:

(6)、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3月25日,自贡光大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旅行社”)与自贡禾淼汽车租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禾淼公司”)签订《租车合同》,约定由禾淼公司租赁车辆给光大旅行社组织游客前往黑山谷、龙鳞石海旅游。2014年3月29日,禾淼公司雇佣具有A1A2准驾车型资格(有效期10年,2011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止)的被告人杨存贵,驾驶川AH1189号大型普通客车提供给光大旅行社租赁、使用。准载30人,实载31人(其中一人为5岁小孩)。

(7)、调查报告中虽认定事故发生时存在供气不稳的情形,但并未涉及供气不稳定对本次事故的直接影响。

(8)、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支持抗诉,除抗诉机关的上述理由外,还提出,《专家意见书》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来源不合法,结论缺乏依据、缺乏合法性、客观性,不应作为证据采信。

(9)、红山区政府及第三人金格里拉酒店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内行终字第66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10)、违反入户安检义务的责任比例,应当根据在爆炸事故中的作用力具体判断。

(1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各地司法实践,货车司机可能构成的罪名有两个:一为交通肇事罪,二为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12)、裁判要旨: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发生交通肇事后,双方当事人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协议是在无人强迫或胁迫的情况下达成的,就应当认为该调解协议上的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不能仅以协议确定的赔偿额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差距过大为由予以撤销。

(13)、在本案中,货车司机单位主管人员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六条的规定,单位主管人员对本公司运输作业及安全生产负有管理的职责。若其在履行公司运输作业的日常管理职责过程中,对本单位存在的货车超载与重型车驶入高架道路等违法违章现象和行为存在管理失职和疏忽,从而造成本案中大桥侧翻的重大事故,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其作为公司主管人员对涉案重大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14)、燃气公司作为燃气设施的占有人应承担高度危险责任,用户作为受害方无须担责。

(15)、原判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不采信公安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有错误。

(16)、燃气软管脱落处于专有部分,居民用户应当按照规范安装压紧螺帽(管卡),此属居民用户能够有效控制和高度注意情形。

(17)、孚兰(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陈罡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18)、本案中,货车司机与其单位无锡成功运输有限公司属于雇佣关系,因此本文认为,货车司机单位应与货车司机承担连带责任。

(19)、郑州市公安局作出《关于中凯华府29爆炸事故的初步认定》载明:排除其他气体和可燃物引发爆炸的可能性,初步认定为天然气爆炸。经燃气公司调查认定,天然气由房内处于完全开启状态的灶前阀释放。爆炸事故系用户使用打火机吸烟引发。

(20)、(1)假肢费,首次更换假肢的费用以正式发票为准,另4次更换器具费用为13000元/次×4次=52000元;

5、责任事例100字

(1)、他说:“为了答谢贵校对我,尤其是对我夫人约瑟芬的盛情款待,我不仅今天呈上一束玫瑰花,并且在未来的日子里,只要我们的法兰西国家存在一天,每年的今天我都将派人送给贵校一束价值相等的玫瑰花,作为法兰西与卢森堡友谊的象征。”

(2)、对于燃气企业来说,燃气设施管理责任的分界点,是燃气企业规避自身责任的重要依据和手段。

(3)、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4)、事后,白求恩向政委提出,要加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才能把工作做好。

(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复核结论》证实:案发现场事故车辆的基本情况及四周道路情况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事故认定结论。

(6)、2014年3月30日8时许,被告人杨存贵在设置有禁止大客车通行标志的黑山谷景区(南门)至石林景区路段上行驶。当车行驶至石林镇石鼓村下坡路段时,杨存贵发现车辆制动性能下降后告知旅行团导游陈某陈某1立即到驾驶员身边帮其掌好方向。此时,杨存贵亦右手掌握方向盘,左手拉紧手刹。

(7)、现在很多情况下的交易都是通过网络进行,发现问题时,亦可第一时间封存员工在公司使用的电脑,即使没有第一手交易资料,也可能存在员工查找上、下家信息的浏览痕迹,从中可能会找到一些对公司有利的线索和资料;

(8)、笔者未搜索到禁止货车驶入高架桥的全国性法律规定,只有地方性法规有类似规定。而江苏省无锡市虽未出台具体规定禁止货车上高架桥,但是据无锡日报报道,2019年3月,无锡市交警部门启动以无锡内环快速路为重点的全市高架道路交通秩序“双月整治”行动,其中针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货车、摩托车违规上高架的现象,可见,当地交通部门的执法早已明确,货车违规上高架是被严厉禁止的。

(9)、本案中,强强住院341日,由其家人护理,护理费按该地区该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住院时护理费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65天×341天×1人;

(10)、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及查询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证实:杨存贵的基本身份情况、驾驶资格,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1)、承担赔偿责任应综合考虑其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适当确定赔偿比例和数额。

(12)、一审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赤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被告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赤峰金格里拉大酒店有限公司“29”灼烫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赤红政字〔2013〕89号);被告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3)、险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行为。控方指控杨存贵处置不当的具体行为是在发现险情后告知了导游并使乘客获知了险情,认为造成了乘客恐慌,最终引起阮某死亡,故两者存在因果关系。本院认为,驾驶人能否将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险情告知乘车人员,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业规范和惯例也不明确。应当承认,杨存贵的这一行为客观上引发了乘客的恐慌情绪,对死者产生跳车的念头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有乘客的证词反映,其当时不是听见杨存贵与导游的对话,而是看见导游上前协助掌握方向盘就判断出车辆出现了状况。可见,乘客获知险情也并非只有驾驶人告知这一个途径,不能得出“没有驾驶人告知就没有乘客恐慌”的结论。如前所述,驾驶人告知是乘客恐慌的诱发条件,但并不能使乘客跳车受伤的危险现实化,而是其后介入的“车门打开”才使这一危险现实化,才与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此,杨存贵告知他人车辆出现险情的行为与本案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此项抗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14)、本院认为,杨存贵驾车驶入禁行路段,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当受行政处罚。但本案事实存在一个“驶入禁行路段-制动性能下降-车门打开-跳车-受伤死亡”的过程,从逻辑和常理常识判断,车辆驶入禁行路段最多成为制动性能下降的条件之一(尚不是必要和充分条件),并不能使乘客跳车受伤的危险现实化,断不可能造成乘客从车门跳出并受伤死亡的结果。在车辆驶入禁行路段之后,死亡结果发生之前,实际上还介入了“打开车门”和“跳车”两个行为。在封闭车厢中,跳车的必要条件是车门打开,正是“打开车门”的行为使乘客跳车受伤的危险现实化;虽然其中还介入了死者的跳车行为,但鉴于当时的具体险情,死者处于恐惧、紧张的心理状态,故其跳车的行为具有通常性,死亡结果仍应归属于打开车门的行为。故此,打开车门的行为才与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驾车驶入禁行路段与死亡结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此项抗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15)、积极利用一切方式方法帮助取证,比如今天案例中,向经侦部门申请刑事立案,虽然最终经侦部门并未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但在调查过程中对于交易过程,有了初步的了解,也会对公司举证有所帮助;当然如果构成刑事犯罪,则将由经侦部门直接立案予以调查了;还比如,向第三方公司要求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等;

(16)、在很多燃气爆炸事故中,地方政府会出台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一方面可以成为燃气爆炸事故经过发生的证据,另一方面也可以成为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及刑事责任的主要认定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于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终端用户等利益相关方都是非常重要的。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18)、一个人若是没有热情,他将一事无成,而热情的基点正是责任心。

(19)、74岁的军队医学专家、解放军302医院原专家组成员姜素椿,因年事已高,而且曾患癌症作过手术,医院领导要求他只在室外坐镇指导抗击“非典”。

(20)、车上乘客见状后,要求把车门打开,坐在大巴车靠近车门第一排的倪某、阮某(死者)也离开座位,走到了驾驶员和导游的身后。导游陈某1大声说不准开车门,不准跳车。杨存贵将车辆往左边靠山的方向行驶,准备撞山,但车辆在未撞山前缓缓停住了。其间,倪某、阮某相继从车门处跳下客车摔倒在公路边,后阮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有乘客报警,杨存贵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随后将其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1)、在本案中,强强在此部分的费用包括假肢费及假肢的维修保养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3)、误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即307天,强强按月工资4000元计算,故误工费为4000元/月÷30天×307天。在西安市,若未能证明自己的月工资标准,一般按照每天100元-120元计算。